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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培訓費

發布時間: 2021-08-15 09:09:53

㈠ 公司合同與培訓費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甲與公司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應屬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雙方應遵守履行。因此,原簽訂的勞動合同雖已到期,但應認定雙方的合同期限至約定的服務期滿。若辭職則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㈡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2)加盟合同培訓費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㈢ 合同中的培訓費用問題

你認真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22、2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就知道這個約定是否合法了。

試用期約定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10、19、20、21條。這個約定肯定是違法的。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再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8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

以上法律規定我的網路空間都有,你可以去查閱。

㈣ 勞動合同中的培訓費如何界定

勞動合同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㈤ 合同法中的培訓費問題

不是一回,但服務期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由於公司出資培養了員工,就可以要求一定的服務期限以獲得回報,如果員工未遵守約定提前離職,要承擔賠償責任,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如果和勞動合同不一致,一般按照時間長的計算
如有爭議,可申請仲裁。

㈥ 關於培訓協議上的培訓費

無效。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㈦ 合同中的培訓費用問題

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話,勞動單位就5000元培訓費用的合法性很難自圓其說。按一般情況判斷,無效。

㈧ 怎樣進行加盟合同約談

1.了解自己的目標
在決定進行約談以前,加盟商首先要確定自己的約談目標,確定為自己以及特許加盟店獲取什麼?在對特許經營合同仔細審查後,哪些條款是決定是否簽訂這份特許經營合同而必須進行重新約談?
因而,在對特許經營合同進行仔細審查以前,需要花時間想清楚對自己來說什麼是重要的。一旦確定了什麼是重要的,就知道在對特許經營合同進行審查的時候需要尋找什麼。那麼,當特許經營合同中提供的條款和規定同加盟商必須取得的目標不相符時,就知道哪些條款是需要進行約談的了。

2.約談的技巧
在約談中,必須遵循一些步驟。在約談之前加盟商必須審定自己的目標,一旦確定了目標以及那些想要約談的條款之後,接下來還需要決定,如果首要目標難以達到,對約談中的每個問題,加盟商將同意接受什麼以及能夠提供需要修改某項條款的證據和理由。如果加盟商沒有某個條款需要重新進行約談的任何證據或缺少正當的理由,那麼特許商將不會做出任何讓步。
在約談前加盟商需要確定許多方案,這可以使得加盟商至少實現其中一個目標。一旦已經確定特許商將就哪些問題進行約談時,加盟商就必須知道這些是否對自己有利或是否需要拒絕。加盟商還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對於合作條款的底線是什麼。

3.約談中可能涉及的條款
加盟商可以就以下條款和特許商約談:
(1)加盟費的數額以及特許商是否能夠為其籌措資金
許多時候,加盟商希望減少加盟費的數目或者至少能夠提供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有些加盟商希望特許商為其籌措資金。

(2)權益金以及廣告費的數額
一般加盟商都希望減少持續的權益金、廣告費以及其他類似的費用。但是加盟商不要對這些條款抱有很大希望,因為這方面努力所能取得成功的幾率是很小的。

(3)特許商購買或租賃特許加盟店的房屋的權利
加盟商可能不願意特許商擁有購買或租賃其特許加盟店房屋的權利,因為加盟商可能想到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或者到期後保留該房屋。

(4)特許經營的期限
潛在加盟商可能希望延長其特許經營的初始期限,以使自己有更多的時間收回投資並獲得足夠的利潤。

(5)續約權
加盟商可能希望有權使特許經營合同延展一段額外期限,同時也可能希望減少為了續約而必須遵守的條件。另外,加盟商可能試圖減少任何要求的續約費用,並且要求提供一個更長的續約期限或增加特許經營合同能夠被續約的次數。

(6)從未經認可的來源處購買設備、產品、服務或租賃物等的權利
通常,特許商要求加盟商從它那裡,或從其認可的供應商那裡取得產品和服務。但是,假如未經認可的來源滿足特許商的合理要求,則絕大多數加盟商都希望有權從這些未經認可的來源那裡獲取這些項目。

(7)銷售未經批準的產品和服務的權利
很多時候,顧客的口味和期望將存在地區差異。因此,潛在加盟商可能希望進行約談以獲得銷售未經批準的產品和服務的權利。

(8)區域保護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將授予在某個特定的場所開辦一家特許加盟店的權利。因此,絕大多數加盟商將試圖通過約談獲取一些類型的區域獨占權。其基礎可能是擁有在特許加盟店的某個距離范圍內運營的權利,這個距離范圍可能是地理半徑或其他地理劃分,也可能會以人口為基礎。

(9)不允許競爭協議
絕大多數特許經營合同包含不允許和特許商競爭的協議,不僅在加盟商運營特許加盟店的時候,而且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或到期後在某個時期內,都不允許和特許商競爭。這是因為特許商不希望加盟商在運營一家類似的企業時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以及其他專用資料。因此,通常在這個問題上,所有的潛在加盟商能夠做的事情就是減少不允許競爭協議的條款和條件。

(10)轉讓與優先購買權
加盟商轉讓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必須滿足某些條款和條件,通常特許經營合同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因為特許商不想讓任何不滿足條件的人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既然這樣,在這種情況下,特許商就希望擁有購買特許加盟店的優先購買權。

(11)獲得其他場所的選擇權
雖然特許經營合同涉及某個特定的場所,但如果這家特許加盟店如預期的一樣運轉良好,那麼通常潛在加盟商就會希望有權獲得其他場所。

(12)違約、補救的權利與終止條款
這是一個加盟商希望確保的領域,雖然僅僅有極少的例外情況,但加盟商仍希望確保自己在被終止之前有權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或其他合同的行為進行補救。還有,加盟商將希望自己有權進行補救的時間期限應適當地同違約的類型相一致。

(13)親自參與管理
有些潛在加盟商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加盟商希望有權聘請一名總經理來負責日常的運營。因此,如果特許經營合同允許加盟商放棄管理,那麼這項條款必須進行約談,討論如何更改。

(14)培訓
如果培訓的次數過多或培訓的費用過高,那麼加盟商將希望進低培訓費並去除不必要的培訓。

(15)運營幫助
有時候,加盟商希望進行約談以使其從特許商那獲得的運營幫助多於特許經營合同中列出的運營幫助。

(16)擴建要求
絕大多數特許經營合同都有這樣的條款,即要求加盟商在某個特定的期間內開辦特許加盟店。通常加盟商可以通過約談以延長這個期限。還有,潛在加盟商希望這個時間期限足以使自己開辦運營特許加盟店。

(17)業績指標
有時候,特許經營合同中將會有某些條款,要求加盟商在某個特定的時間內必須達到某個最低的市場佔有率。但是,加盟商從投入的資金和時間方面考慮,覺得該業績指標對該特許經營的特定市場來說可能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加盟商通常決定就此進行重新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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